依據鐵路法,專用鐵路有下列何種情形將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A)未經核准聘僱外藉員工者
(B)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C)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D)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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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68), C(1785), D(363), E(0) #425594
統計: A(68), B(168), C(1785), D(363), E(0) #42559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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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67條
(A)未經核准聘僱外藉員工者 30-150萬
(B)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30-150萬
(D)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30-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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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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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 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 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 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 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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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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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587
鐵路法第 66 條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
,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
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
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
,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
,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
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
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
,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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