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即付之匯票,以何日為到期日?
(A)發票日
(B)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C)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D)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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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31), C(19), D(1316), E(0) #560541

詳解 (共 3 筆)

#1564120

第66條

見票即付已提示日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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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206
票據法第6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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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4632

第 66 條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支票無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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