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政黨可否推薦兩組以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A)不可以,若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B)視其他政黨有無推薦候選人而定
(C)原則上可以,例外不可以
(D)視該政黨之黨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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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8), C(37), D(8), E(0) #198094
統計: A(353), B(8), C(37), D(8), E(0) #198094
詳解 (共 2 筆)
#493906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2 條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
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
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
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
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
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
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
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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