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有關無著郵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三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B)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六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C)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D)無著郵件經指定之郵局拆閱後,無論是否能獲知寄件人地址,一律不予退還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無著郵件1.無法投遞,寄件人拋棄。郵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