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鐵路法之規定,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應如何處罰?
(A)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B)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緩
(C)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D)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修復費用則由鐵路機構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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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1), B(86), C(3520), D(71), E(0) #395926
統計: A(661), B(86), C(3520), D(71), E(0) #39592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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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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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525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68條
1.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2.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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