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預算法規定,預備金分為第一與第二兩種,下列有關預備金編製與動支原則的敘述,那一項是正確的?
(A)第一預備金於總預算內設置
(B)第二預備金於單位預算中設置
(C)第一級主管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時,應經由該機關首長核定
(D)第二預備金動支前應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無需再提出追加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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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3), C(477), D(44), E(0) #262814

詳解 (共 4 筆)

#486421

第一預備金:單位預算中, 百分之一為限,  由上級主管核定

第二預備金:總預算中, 其數額視財政情形決定之,   由行政院核準,事後提追加預算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2/15 20:46):88讚!

追加預算 (預算法第79條)

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選項A

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選項C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時

 

特別預算 (預算法第83條)

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

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選項D

       

動支第二預備金之事由: (預算法第70條)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選項B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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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92
第一預備金:於各單位預算中設置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一。各機關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第二預備金:設置於總預算中,數額視財政情況而定。由行政院核准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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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253

 

預算法規定,預備金分為兩種,下列有關預備金編製與動支原則的敘述,那一項是正確的?

(A) 第一預備金於總預算內設置 ~錯誤

(B) 第二預備金於單位預算中設置 ~錯誤

(C) 管機關動支預備金時,應經由該機關首長核定 ~正確

(D) 第二預備金動支前應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無需再提出追加預算 ~錯誤

 

ANS : (C)

 

~解析 :

 

一、「預備金:

於「法定預算」外,考慮「政府」對於「臨時重大事項支出」之「需」,藉資挹注,即稱之為:「預備金」。

 

二、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22 條條文之規定  :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預備金」及「預備金」二種︰

 

()預備金」→【「散制」】: (A)

1.「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位預算」中「設定」之;

2. 其「第一預備金」的「數額」不得超過」 →「出總額 1% ( 百分之 )」。

 

()預備金」→【「中制」】: (B)

1.「第二預備金」於「預算」中「設定」之;

2. 其「第二預備金」的「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 5000 千萬元 ( 五千萬元 )」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預算編列時」為「因應意外之需」而「公務機關單位」中「設定」之「預備金」為 →「第二預備金」】。

 

※ 條文說明 :

.由此可知,「各機關」的「單位預算」均有「第一預備金」的「設置」,但其「數額不多」,以其「單位預算」之「經常支出總額 1%」為「編列上限」。

.《預算法》並「未規定」動用「第一預備金」的「法定理由」,只要是所謂的「經費不足」,而且「動用數額」不超過「5000 萬元」者,即可在「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下,動支「第一預備金」,其「不須」經過「立法機關」的「同意」。

. 而至於「第二預備金」則設於「總預算」之下,其「數額大小」視「國家財政情況」而定。

 

三、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62 條條文之規定  :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四、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64 條條文之規定 :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意即 :管機關」動支「預備金」時,「應」經由「該機關首長核定」喔 ! (C)

 

五、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70 條條文之規定 :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政院核准」動支「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 意即 :預備金動支應由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仍需再提出追加預算」喔 ! (D)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 條文說明 :

.「任何政府單位」如有「數量較少」的「未預期支出」,通常可「先」就「第一預備金」開支之,但若「所需金額較大」,其「第一預備金不敷使用時」,可以「提出」動用「第二預備金」的「申請」。《預算法》第 70條明文規定 :「第二預備金」的「動支理由」,不過其「適用範圍」其實「相當廣泛」。

. 「各機關」欲動支「第二預備金」時,須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再」由「行政院」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唯若「動支金額」超過「5000 萬元」者,必須「先」送「立法院備查」才可動用,但若是因為「緊急災害」動支之「預備金」,則「不在此限」。

 

六、「設置預備金」的「方法」有以下「三種」:

 

()「集中制」:

1. 「集中制」是指於「國家總經費」外,「另設預備金」,由「主管機關」來「統籌運用」。

2. 雖然「支出手續」較「繁」,但 :

(1) 「集中制」可「統籌調配」;

(2)「集中制」可「斟酌」其「輕重緩急」;

(3)「集中制」可「防止」其「濫用」。

3.「美國」、「日本」採用「集中制」。

 

()「分散制」:

1.「各機關」於「確定預算」外,「各另列預備金」;

2 各該「機關長官」→「有權自行動用」。

3.「分散制」的「支用手續」較為「便捷」;

4. 但是「分散制」較「易於濫用」,而使「預算膨脹」。

5.「比利時」採用「分散制」。

 

()「集中分散併用制」:

1. 除「各機關預算」→「各列預備金」外,並於「總預算」內「編列預備金」。

2.「我國」採用「集中分散併用制」。

※「第一預備金」為「分散制」;而「第二預備金」則為「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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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490
B  根據我國預算法之規定,政府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流用,但是那項經費不受此一限制? (A)統籌分配稅款 (B)第一預備金 (C)補助款 (D)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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