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契約,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生效力
(B)主債務人所拋棄之抗辯,保證人即不得主張之
(C)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D)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保證債務不包含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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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7), C(518), D(35), E(0) #221508

詳解 (共 3 筆)

#311523

民法§740(保證債務之範圍)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742(保證人之抗辯權)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民法§742-1(保證人之代位抵銷權)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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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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