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於國外連動債券時,得主動寄發商品說明書予下列何者?
(A)貸款客戶
(B)信用卡客戶
(C)定存客戶
(D)特定金錢信託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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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 C(8), D(837), E(0) #158076
統計: A(7), B(9), C(8), D(837), E(0) #158076
詳解 (共 1 筆)
#5599418
函釋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式債券應辦理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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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87號9樓
承辦人及電話:林珈慧
02-253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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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銀局(四)字第0948011689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銀局(四)字第09480116890號
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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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式債券,請轉知所屬會員應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連動式債券,請確實提供客戶相關商品說明,及於受託投資後依契約約定提供成交通知書及定期報告,並於網站揭露報價資料,提供客戶市價評估及提前解約之參考報價資訊。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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