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得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入國後,因犯罪而經法院判決宣告緩刑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B)已取得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強制驅逐前應組成審查會審查之,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外國人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D)外國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10 日內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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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4), B(224), C(143), D(151), E(0) #570508
統計: A(1954), B(224), C(143), D(151), E(0) #570508
詳解 (共 7 筆)
#1214719
A該情況只能依據判決驅逐出境,移民署並無權限自己依據判決增加驅逐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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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082
入移法36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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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584
請修改D選項為:外國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十 日內出國
現今皆已修法針對限令出國皆為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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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849
| 第 36 條 |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但其涉有案 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通知司法機關: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 地區之管理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七、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 守之事項。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 、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九、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 十、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 十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 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前項規定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外國人出 國前,應組成審查會審查之,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當事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 三、依其他法律應限令出國。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 急迫應即時處分。 外國人有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 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 第一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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