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A)因依親對象死亡
(B)與配偶離婚
(C)因依親對象重病
(D)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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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8), B(12), C(206), D(413), E(0) #342568

詳解 (共 4 筆)

#392769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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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199

入移法31 第三項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A)因依親對象死亡  第一款
(B)與配偶離婚 尚需取得:擁有我國戶籍之親生未成年子女 的監護權。錯在選項敘述不完整
(C)因依親對象重病  (針對無戶籍國民有重病條款@§8)
(D)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 尚需有:擁有我國戶籍之親生未成年子女。錯在選項敘述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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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34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相關罰則】第5項~§85;第1項、第4項~§36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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