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對於核定之投保金額不服者,應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爭議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
(B)爭議審議及行政訴訟
(C)訴願及行政訴訟
(D)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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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5), B(950), C(1654), D(265), E(0) #365040
統計: A(3445), B(950), C(1654), D(265), E(0) #365040
詳解 (共 10 筆)
#436634
第 6 條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
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
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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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382
訴願先行程序例子 (海商專兵退稅要急件)
1.海關緝私條例-復查
2.商標法-異議
3.專利法-再審查
4.兵役法-複核
5.退學-申訴
6.稅法-復查
7.藥事法-復核
8.集會遊行法-申復
9.健(農)保-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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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979
健保局[核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救濟:訴願先行程序--訴願--行政訴訟
故為A
行政處分救濟:訴願先行程序--訴願--行政訴訟
故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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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238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以下簡稱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救濟途徑,下列何者正確?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所締結之契約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C)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 (D)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向地方法院請求救濟
釋字第 533 號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A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係全民健保各別醫事服務機構之間(x)所締結之契約→錯在「之間」;是「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
B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C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私法契約(x)→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所以是公法
D 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履約爭議,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向地方法院(x)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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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436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對於核定之投保金額不服者,應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爭議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
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
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
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
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
訴願或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
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前項公開,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
他方式,達無從辨識後,始得為之。
(B)爭議審議及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訴願先行主義 (C)訴願及行政訴訟
全民健保爭議委員會處理全民健保核定案件審議
(D)民事訴訟 .
國賠適用民事訴訟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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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037
看到健保法就要想到「訴願先行程序-審議」
既然是訴願先行程序,代表要先提起審議,才可以提起訴願。
所以順序就是-審議→訴願→行政訴訟。
*B選項有點像是在誤導「訴願先行程序」及「等同訴願程序」的概念,要睜大眼睛~~~(因為我就是被誤導的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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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695
Q:A 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病人住院醫療費用,經核認不符規定拒絕支付。A 醫院不服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應如何救濟?
(A)提起撤銷訴願
(B)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C)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Q:人民申請某項藥品之健保給付被中央健康保險署拒絕,人民擬請求准予給付,此類事件在行政訴訟上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
(A)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
(B)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課予義務訴訟
(C)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
(D)行政訴訟法第 6 條之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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