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自民國十七年公布以來,為因應時代趨勢而屢經修訂。民國九十三年修正之最大變革為何?
(A)全面改以電子郵件傳送
(B)一律採主旨、說明、辦法三段敘述
(C)採用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D)公文文字應加具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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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170), C(1866), D(37), E(0) #406948
統計: A(329), B(170), C(1866), D(37), E(0) #406948
詳解 (共 1 筆)
#1074158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三○○○九四一七一號 總統令
茲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蕌
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
第 七 條 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第十三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茲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蕌
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布
第 七 條 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第十三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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