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採何種責任型態?
(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重大過失責任
(D)故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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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584), C(107), D(4), E(0) #155200

詳解 (共 4 筆)

#1347841
對於公有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

若可歸責於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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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64

無過失責任主義,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相對立。

只有當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時候,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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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191
意思就是沒有過失,公務員還是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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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312

✅【正確答案】:無過失責任

?【解析】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小技巧記憶:

「設施欠缺國要賠,無過失也難推辭。」

只要是公有設施出了問題(無論國家有無主觀過失),只要發生損害且設施客觀上有瑕疵,就成立國賠。

 

? 完整六責任類型對照表

類型 判斷標準 常見出現情境 是否主觀過失 備註
故意責任 明知結果仍故意為之 刑法故意犯、惡意侵權、詐欺行為 ✅ 故意 法定最重責任型態
重大過失責任 明顯過失,達可非難程度 僱主責任、保險人免責、代理責任等 ✅ 過失(很嚴重) 接近故意,可能加重損害賠償責任
抽象輕過失責任 未達社會一般人注意程度 債務不履行、買賣、侵權、一般契約 ✅ 過失 民法判斷責任的基本標準
具體輕過失責任 未達自己在該事務應盡之注意義務 保管、無償借用、無償委任等契約 ✅ 過失 適用於無償契約,責任較寬鬆
一般過失責任 未達「一般應注意」義務 民事侵權、契約責任 ✅ 過失 泛稱,常指抽象輕過失
無過失責任 不問有無故意或過失,只問結果與法定要件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害、危險物責任等 ❌ 不問故意或過失 法律明定即可成立,屬於特別法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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