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採何種責任型態?
(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重大過失責任
(D)故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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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1584), C(107), D(4), E(0) #155200
統計: A(256), B(1584), C(107), D(4), E(0) #155200
詳解 (共 4 筆)
#1347841
對於公有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
若可歸責於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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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64
無過失責任主義,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民法上,該原則與過失責任主義相對立。
只有當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時候,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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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191
意思就是沒有過失,公務員還是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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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312
✅【正確答案】:無過失責任
?【解析】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小技巧記憶:
「設施欠缺國要賠,無過失也難推辭。」
只要是公有設施出了問題(無論國家有無主觀過失),只要發生損害且設施客觀上有瑕疵,就成立國賠。
? 完整六責任類型對照表
| 類型 | 判斷標準 | 常見出現情境 | 是否主觀過失 | 備註 |
|---|---|---|---|---|
| 故意責任 | 明知結果仍故意為之 | 刑法故意犯、惡意侵權、詐欺行為 | ✅ 故意 | 法定最重責任型態 |
| 重大過失責任 | 明顯過失,達可非難程度 | 僱主責任、保險人免責、代理責任等 | ✅ 過失(很嚴重) | 接近故意,可能加重損害賠償責任 |
| 抽象輕過失責任 | 未達社會一般人注意程度 | 債務不履行、買賣、侵權、一般契約 | ✅ 過失 | 民法判斷責任的基本標準 |
| 具體輕過失責任 | 未達自己在該事務應盡之注意義務 | 保管、無償借用、無償委任等契約 | ✅ 過失 | 適用於無償契約,責任較寬鬆 |
| 一般過失責任 | 未達「一般應注意」義務 | 民事侵權、契約責任 | ✅ 過失 | 泛稱,常指抽象輕過失 |
| 無過失責任 | 不問有無故意或過失,只問結果與法定要件 |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害、危險物責任等 | ❌ 不問故意或過失 | 法律明定即可成立,屬於特別法責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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