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等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其載運費用依下列何者訂定?
(A)由中華郵政公司訂之
(B)由運送業者訂之
(C)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D)免費載運不必訂定。
統計: A(651), B(48), C(12599), D(58), E(0) #226857
詳解 (共 6 筆)
第二十六條
1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
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
理人員之責。
2 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
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
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第三十七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第三十六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
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
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3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
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
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
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
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
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
以下罰金。
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
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
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1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
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
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
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
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2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
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
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四十五條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
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
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