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一法則,
於下列何種情形,得類推適用?
(A)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期限逾5 年
(B)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
(C))出租人雖非租賃物所有人,但得所有人之同意而出租
(D)租賃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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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37), C(757), D(214), E(0) #526647
統計: A(104), B(137), C(757), D(214), E(0) #526647
詳解 (共 7 筆)
#872112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3號判例要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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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954
第四百二十五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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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127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買賣不破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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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171
D未辦保存登記 所以沒有所有權 也就不能適用第4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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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185
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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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118
這題是問買賣不破租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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