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一法則, 於下列何種情形,得類推適用?
(A)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期限逾5 年
(B)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
(C))出租人雖非租賃物所有人,但得所有人之同意而出租
(D)租賃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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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37), C(757), D(214), E(0) #526647

詳解 (共 7 筆)

#872112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3號判例要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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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954
第四百二十五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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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127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買賣不破租賃契約

前項規定,於未公證之不動產組賃契約,其權限於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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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171

D未辦保存登記 所以沒有所有權 也就不能適用第4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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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900
請問D呢?租賃物不是不以合法建物為必要嗎...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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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185
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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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118

這題是問買賣不破租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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