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不動產的協議分割,何時發生效力?
(A)A於協議分割的合意達成時
(B)B於協議分割的登記完成時
(C)C於協議分割的價金交付完成時
(D)D於協議分割的契約書,送請地政事務所登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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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348), C(23), D(231), E(0) #155773

詳解 (共 4 筆)

#366173

民法§826-1(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
使用管理分割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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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314

民826-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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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048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
(共 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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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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