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不動產的協議分割,何時發生效力?
(A)A於協議分割的合意達成時
(B)B於協議分割的登記完成時
(C)C於協議分割的價金交付完成時
(D)D於協議分割的契約書,送請地政事務所登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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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348), C(23), D(231), E(0) #155773
統計: A(252), B(1348), C(23), D(231), E(0) #15577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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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26-1(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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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314
民826-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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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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