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235 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
其他物品,……,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按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之見解,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關於言論自由之保
護?
(A)違反,憲法關於言論自由屬絕對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B)違反,猥褻物品雖然應禁止散布,但以民事制裁即可,不得以刑法加以規
範
(C)不違反,猥褻物品破壞社會性價值之秩序,具有可非難性,以刑罰宣示憲
法維護平等和諧之性價值秩序,手段合理
(D)不違反,猥褻物品與政治、學術無關,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C)不違反,猥褻物品破壞社會性價值之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