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幾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A)2日;3日
(B)3日;3日
(C)3日;5日
(D)5日;5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927), C(190), D(12), E(0) #343979
統計: A(18), B(927), C(190), D(12), E(0) #343979
詳解 (共 2 筆)
#3668839
就業服務法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
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