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幾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A)2日;3日
(B)3日;3日
(C)3日;5日
(D)5日;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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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927), C(190), D(12), E(0) #34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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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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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

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

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

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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