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輔助宣告之人所為拋棄繼承權之行為,效力如何?
(A)一概無效
(B)未得輔助人同意,效力未定
(C)經輔助人同意即為有效
(D)無須輔助人同意,即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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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83), C(398), D(43), E(0) #218976
統計: A(155), B(183), C(398), D(43), E(0) #218976
詳解 (共 9 筆)
#296660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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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82
選項B及C, 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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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564
單獨行為 為第343條 (免除之效力)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總結: 通常來說單獨行為是無效,但經同意為有效
所以A一概無效的說法是錯的(可能被同意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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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850
若準用78條,其拋棄繼承權為單獨行為不就是無效嗎?怎麼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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