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請問可就下列那些國稅全部附加徵收?
(A)關稅、貨物稅
(B)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
(C)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
(D)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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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069), C(134), D(180), E(0) #152397

詳解 (共 6 筆)

#119622

第 5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 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 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 不得另行徵收。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 得調高。

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所規定的國稅項目,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得附加徵收的國稅有:

所得稅 遺產及贈與稅 菸酒稅 証劵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 礦區稅.

它的限制有:

1. 範圍:徵收率不得超過原來規定稅率的30%.

2. 同一國稅不得重覆為地方稅開徵的限制:同一項已經為特別稅課 或 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

 開徵2年期間內不得做調高的限制:附加徵收稅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佈實施2年內不得調

    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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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940
關物加(官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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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23

3. 事項限制:

 (1) 轄區外之交易.

    (2) 流通之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

     (3)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4) 損及國家整體利益 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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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981
加值型營業稅
 

又稱為營業加值稅或簡稱加值稅,係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賣價超過買價之加值的部份課稅。例如:甲公司以150買進A產品,以200元賣出,此時200 - 150 =50 即為加值部份,應就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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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12
地方稅法通則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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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964
感謝大家分享 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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