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中的法制室,依其業務性質,係屬何種幕僚?
(A)一般性
(B)輔導性
(C)技術性
(D)報導性
統計: A(14), B(75), C(337), D(7), E(0) #304644
詳解 (共 1 筆)
各機關中的法制室,依其業務性質,係屬何種幕僚?
(A) 一般性
(B) 輔導性
(C) 技術性
(D) 報導性
~解析 :
「幕僚 ( 單位 )」的「種類」( 分類 ) :
一、依「幕僚」在「職務工作」上的「貢獻」可分為 :
(一)「個人幕僚」:
1. 常為「專屬」-「首長個人」而「設置」。
2. 其所「協助」之「對象」只有「首長一人」。
3. 「個人幕僚」如 :「秘書」。
(二)「專門幕僚」:
1. 供「首長」及「各部門」來「參考應用」。
2.「專門幕僚」如 :
(1)「人事」;
(2)「主計」;
(3)「法律」;
(4)「會計」;
(5)「總務」等。
二、依「幕僚」之「業務性質」可分為 :
(一)「一般性」的「幕僚機關」:
1.「一般性」的「幕僚人員」和「機關」:
(1)「各部」的「常務次長」;
(2)「各部」的「政務次長」;
(3)「主任秘書」及「秘書室 ( 秘書處 )」。
2.「美國各大機關」的「行政長」和「副行政長」亦當屬於「一般性」的「幕僚人員」 :
他們的「責任」和「功能」在經由「過濾」和「選擇」作用,替「首長」解決「瑣細」和「不重要」的「問題」。
(二)「輔助性」的「幕僚機關」:
1. 例如「各機關」中的 :
(1)「總務處」;
(2)「人事處」;
(3)「會計處」。
2. 「輔助性的幕僚機關」其「活動」乃在於 :
(1)「輔助首長」;
(2) 同時對各「實作機關」亦行使「若干控制」和「若干指揮」的「權力」;
(3)「目的」→ 在「促進」其「業務部門」之「協調」與「合作」。
※「人事人員」,其「性質」即屬於「輔助性」的「幕僚人員」。
(三)「技術性」的「幕僚機關」:
1.「技術性」的「幕僚機關」乃是為了「解決」某些「特殊問題」或「工作」而「存在」的。
2.「技術性」的「幕僚機關」,如「各機關」中的 :
(1)「參事室」;
(2)「法制室」;
(3)「技術室」;
(4)「研究室」。
※ 補充說明 :「參事」是指居於「僚屬 ( 幕僚 ) 地位」的「職官」。掌理所在機關「法案」、「命令」的「撰擬」與「審核」等「事務」。如「總統府」、「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及「中央各部會」都設置「參事」。
3.「技術性」的「幕僚人員」乃是「專家」而非「通才」, 在「利用」其「特殊知識」、「特殊技能」與「特殊經驗」→「解決」某種「問題」或「改進工作」。
(四)「報導性」的「幕僚機關」:
1.「報導性」的「幕僚機關」如 :「各機關」中的 :
(1)「統計處」;
(2)「新聞處 ( 室 )」;
(3)「發言人 ( 辦公 ) 室」;
(4)「公共關室」等。
※「總統府副秘書長」兼「總統府」之「發言人」,其「性質」即屬於「報導性」的「幕僚人員」。
2.「報導性」的「幕僚機關」其「作用」在 :
(1)「搜集事實」與「資料」→ 加以「分析」與「整理」,以作為「首長決策」之「依據」與「參考」;
(2) 並「溝通內外」,「宣達政令」,藉以「博致」其「信仰」與「合作」,故可稱之為「機關首長」之「耳目」及「喉舌」。
(五)「監督性」的「幕僚機關」:
1. 「監督性」的「幕僚機關」如「各機關」之 :
(1)「督導 ( 察 ) 室」;
(2)「政風室」;
(3)「視察室」;
(4)「考核室」。
2.「監督性」的「幕僚機關」,其「作用」在於 :
「代替首長」→「考察」其「工作實況」,視其是否按照「原定」的「計劃標準」,「切實執行」,以為「督導考核」、「調整」之「依據」。
※「政府機關」的「政風單位」,其「性質」即屬於「監督性」的「幕僚人員」。
(六)「諮議性」的「幕僚機關」:
1.「諮議性」的「幕僚機關」如 :
(1)「顧問」;
(2)「參議」。
2. 嚴格而言,不論哪種的「幕僚機關」都足備 ( 具備 )「首長諮詢」→ 此乃「幕僚機關」的「共同性質」。
※ 故「實際上」很「少」有這種「諮議性」的「幕僚機關」【「專設機關」】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