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1)。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2)人。
(A)(1)二;(2)一
(B)(1)三;(2)一
(C)(1)三;(2)二
(D)(1)四;(2)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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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336), C(66), D(15), E(0) #52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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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737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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