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關於固定資產提列折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僅可採用一種方法,不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B)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已屆滿,仍可繼續使用時,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C)固定資產之折舊,得不必逐年提列
(D)定率遞減法不是商業會計法,而是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折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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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759), C(18), D(24), E(0) #370758
統計: A(31), B(759), C(18), D(24), E(0) #370758
詳解 (共 4 筆)
#1145323
商業會計法第47條:
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
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由營利事業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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