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輪以上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其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有不足:
(A) 1.3 公釐
(B) 1.4 公釐
(C) 1.5 公釐
(D) 1.6 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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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7), C(22), D(468), E(0) #447818

詳解 (共 3 筆)

#372070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

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胎紋深度:

(一)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

      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

      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節錄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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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214

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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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528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 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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