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築物與基地之配合不適宜而造成不動產價值減損,稱為:

(A)物理性折舊

(B)經濟性折舊

(C)功能性折舊

(D)社會性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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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536), C(1016), D(35), E(0) #27797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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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折舊之原因有三:
物理因素: 亦即實體損壞,因風吹、日曬、雨淋、颱風、地震等自然力
或人為使用,所造成建物價值減損。如高雄氣爆事件受損房屋之建物價
值減損。
功能因素: 亦即功能性退化,因建物設計不良或建築技術進步,所造成
建物價值減損。如停車位不足之辦公大樓所造成建物價值減損;未配設
光纖網路之住宅大樓所造成建物價值減損。又如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六十四條所稱之折舊。
經濟因素: 亦即外部性退化,因建物所處環境發生變化,所造成建物價
值減損。如高雄氣爆事件周圍附近非受損但受影響之房屋的建物價值減
損。
總之,折舊可區分為物理性折舊、功能性折舊、經濟性折舊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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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折舊又稱外部性折舊,是指建築物本身以外的各種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其價值損失,包括供給過量、需求不足、自然環境惡化、噪音、空氣污染、交通擁擠、城市規劃改變、政府政策變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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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功能折舊。建築物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社會進步、環境變化、技術革新、人們的居住觀念的轉化等原因,也會造成建築物價值的降低。這部分的折舊叫功能性折舊。例如建築物與基地的配合不適宜,設計不良、樣式老化、設備不足以及效率降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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