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對於公務員之界定採
(A)最狹義
(B)最廣義
(C)廣義
(D)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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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544), C(74), D(45), E(0) #387478
統計: A(50), B(544), C(74), D(45), E(0) #387478
詳解 (共 1 筆)
#3784172
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之定義(最廣義)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1)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最為寬鬆,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者即為公務員。因此不論是否經任用程序、是否領有俸給、有無職權皆非所問。
(2)就國家賠償法的定義,國營事業、公立醫院之醫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等等;即各級行政機關以及行政附屬組織之服務人員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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