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稱為:
(A)地上權
(B)不動產役權
(C)農育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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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3), B(421), C(36), D(17), E(0) #194461

詳解 (共 3 筆)

#1268322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永佃權是中國傳統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為條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的沒有期限的耕作和防護的權利。也就是說,永佃權是指長期或永久地對他人不動產土地行使充分權利而以每年向土地所有人給付租金條件者,又稱之為永借權。永佃權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一種法律模式。

典權是指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交由典權人,典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典價後對出典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摘自MBA智庫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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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356
民法832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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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994

1. 「之上下」:地上權不一定是在「地上」。如果你在別人土地「地下」挖隧道蓋捷運,或是蓋高架橋通過,這也屬於地上權(區分地上權)。
2. 工作物:不只是房子,連電線桿、廣告塔、隧道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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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80240
未解鎖
(A) 地上權 ❌ ◈ 民法第8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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