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中,除保全程序外,下列那一種制度亦屬「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種?
(A)訴訟程序之停止
(B)停止執行
(C)簡易訴訟程序
(D)訴訟參加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5), B(3554), C(94), D(52), E(0) #252678

詳解 (共 3 筆)

#437314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15
6
#5950661
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中,除保全程序外,下列那一種制度亦屬「時權利保護」制度之一種?
(A) 訴訟程序之停止❌
(B) 行✔️
(C) 簡易訴訟程序❌
(D) 訴訟參加❌
66c29ae05e7d8.jpg
8
0
#1368896
暫時權利保護-----通訴訟程序---&...
(共 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