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的人,得自記帳士法施行之日起登錄並繼續執業之條件,有以下那幾項:(1)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 3 年 (2)在從事記帳及報稅的 3 年,均在報稅時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3)加入稅務會計職業工會,成為其會員 (4)修滿專業訓練時數,且經考評合格 (5)設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A)123
(B)124
(C)1245
(D)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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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11), C(115), D(100), E(0) #385619
統計: A(26), B(211), C(115), D(100), E(0) #385619
詳解 (共 2 筆)
#2971217
記帳士法第35條 :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
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
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
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
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
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
十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加入公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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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016
(1)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 3 年
(2)在從事記帳及報稅的 3 年,均在報稅時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3)加入稅務會計職業工會,成為其會員→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4)修滿專業訓練時數,且經考評合格
(5)設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沒有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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