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的人,得自記帳士法施行之日起登錄並繼續執業之條件,有以下那幾項:(1)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 3 年 (2)在從事記帳及報稅的 3 年,均在報稅時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3)加入稅務會計職業工會,成為其會員 (4)修滿專業訓練時數,且經考評合格 (5)設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A)123
(B)124
(C)1245
(D)12345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211), C(115), D(100), E(0) #385619

詳解 (共 2 筆)

#2971217

記帳士法第35條 :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

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

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

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

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

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

十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加入公

會。

18
0
#6223016

(1)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 3 年

(2)在從事記帳及報稅的 3 年,均在報稅時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

(3)加入稅務會計職業工會,成為其會員→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4)修滿專業訓練時數,且經考評合格

(5)設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沒有這個規定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5430
未解鎖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
(共 2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