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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3710 |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3710

年份:96年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地方制度法第56 條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市)長以何種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 任免之:
(A)機要人員
(B)政務職
(C)簡任第十職等
(D)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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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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