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鐵路及民營鐵路機構,其盈餘分配規定為何?
(A)有盈餘即可分配
(B)攤提設備折舊後,方得分配
(C)攤提全路建築折舊後,方得分配
(D)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
(A)有盈餘即可分配
(B)攤提設備折舊後,方得分配
(C)攤提全路建築折舊後,方得分配
(D)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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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96), C(77), D(4275), E(0) #324430
統計: A(41), B(96), C(77), D(4275), E(0) #324430
詳解 (共 3 筆)
#503402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
【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
第42條(地方營民營鐵路分配盈餘之限制)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 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 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
【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
【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
第42條(地方營民營鐵路分配盈餘之限制)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 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 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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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520
第42條。
「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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