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團體之性質為何?
(A)私法人
(B)公法人
(C)準公法人
(D)公法財團
統計: A(569), B(8266), C(164), D(72), E(0) #148330
詳解 (共 5 筆)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上義務者。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3.其他公法人
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
1.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
3.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
http://law33.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17.html
公法人 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 公共利益,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國立
公法人:中華民國、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農田水利會、其他公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依地方制度法,最基層的地治單位是鄉鎮市,村里祇是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
但依憲法規定,最基層的地治單位是縣市。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上義務者。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3.其他公法人
私法人:是以實現利益為目的依私法設立的組織。
1.社團法人
2.財團法人
3.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
source:http://law33.blogspot.tw/2011/10/blog-post_17.html
行政主體(公法人):
1. 國家
2. 地方自治團體
3. 其他公法人:原住民部落 & 目前有7個行政法人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文化部) -兩廳院、衛武營@高雄、臺中國家歌劇院、國家交響樂團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 (設董事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科技部)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教育部)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內政部)
文化內容策進院 (文化部)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文化部)
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165&mid=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