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以臺北市政府的運作情形而言,下列那一機關名稱同時可以適用於一級機關
與二級機關?
(A)處
(B)大隊
(C)中心
(D)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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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7), B(21), C(24), D(206), E(0) #156564
統計: A(697), B(21), C(24), D(206), E(0) #156564
詳解 (共 3 筆)
#209468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
第5條
|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
|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
|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
|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
|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
|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
|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
|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
|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
|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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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966
這樣考 那下次應該要注意的是下面這樣的題型嗎? @@
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皆有的名稱:局
直轄市、縣(市)二級機關皆有的名稱:所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屬機關皆有的名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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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1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第5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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