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入國,以下何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之?
(A)來自貧窮國家
(B)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C)種族身分為黑人
(D)性傾向為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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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339), C(7), D(3), E(0) #187803

詳解 (共 2 筆)

#153288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8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六、攜帶違禁物。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 地之入國簽證。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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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外國人禁止入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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