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旅行業可以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8條之規定,其程序不包括下列何者?
(A)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B)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認許
(C)領取旅行業執照
(D)繳交我國旅行業設立分公司同額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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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3), C(32), D(76), E(0) #750636
統計: A(12), B(33), C(32), D(76), E(0) #750636
詳解 (共 2 筆)
#1277425
第十七條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法辦理認許及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業務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保證金、註冊費、換照費等,準用中華民國旅行業本公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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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742
保證金準用中華民國旅行業“本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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