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依法應接受政府之管理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實施面談
(B)按捺指紋
(C)錄影存證
(D)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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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5), C(504), D(14), E(0) #566792

詳解 (共 2 筆)

#153743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
指紋並建檔管理
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
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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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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