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抗告法院之何種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A)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抗告者
(B)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抗告者
(C)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原裁定者
(D)以抗告為有理由而變更原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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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93), C(10), D(9), E(0) #924761
統計: A(91), B(93), C(10), D(9), E(0) #924761
詳解 (共 5 筆)
#1234293
答案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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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561
民訴486,答案應該是不合法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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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359
正確答案應為B
| 第 486 條 |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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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724
BB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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