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B)投票日前十日內,不得發布有關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
(C)無競選經費上限之規定
(D)不得接受大陸地區人民之競選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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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0), C(201), D(7), E(0) #244788

詳解 (共 2 筆)

#305558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20條(候選人資格)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第38條(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
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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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538
人口總數70% x 20 + 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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