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技師、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應加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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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10), C(0), D(0), E(0) #175761

詳解 (共 1 筆)

#2379717

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

1.  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2.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派駐現場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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