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 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不予同意,且稱與採購法 第58條規定無關。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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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6), C(0), D(1), E(0) #175913

詳解 (共 1 筆)

#6899134
  1. 計算採購法第58條的門檻:

    • 底價:600萬元

    • 最低標總標價:500萬元

    • 底價的80% 為:600萬元×80%=480萬元

    • 廠商總標價 500萬元,高於底價的 80%(480萬元)。

  2. 判斷採購法第58條的適用性:

    •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的是「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的案件。

    • 由於甲廠商的總標價 500萬元並未低於底價的80%(480萬元),因此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8條的規定。主持決標人員稱「與採購法第58條規定無關」是正確的。

  3. 處理廠商主動表示標價錯誤的情形(非58條案件):

    •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如「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中項次一的執行原則):

      • 最低標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 機關執行程序: 無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

    • 廠商投標即負有契約成立的責任。一旦開標結果符合決標條件,機關即可決標。廠商單方面以「計算錯誤」為由要求撤銷標案或不決標,機關通常不會同意

結論:

主持決標人員的處理方式,即「不予同意」且稱「與採購法第58條規定無關」,完全符合現行《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及相關執行程序。

故判斷為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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