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未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標示名稱及地址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得於開標前補正
(B)得 於開標後補正
(C)無效標,但得列入家數計算
(D)無效標,並不得列入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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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 C(15), D(135), E(0) #176124

詳解 (共 3 筆)

#2205000
開標前應認定該廠商為無效標,不列入投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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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68
第50條(不予投標廠商開標或投標之情形)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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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148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規定:「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如果有「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等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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