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積欠李四借款一百萬元(新台幣),乃依小額程序為一部請求,於調解不成立後,訴求法院命張三給付李四借款十萬元(新台幣),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
(B)應裁定命定期補正程序上之欠缺
(C)應以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形,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D)應定期開庭,由法官行使闡明權後定奪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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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1), C(73), D(9), E(0) #924758

詳解 (共 1 筆)

#1427482
民訴ξ436之16:「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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