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與李女均係我國人,於民國 98 年 6 月 2 日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收養民國 95 年 2 月 2 日出生之外國人米雪,夫婦倆今年想為米雪報戶籍,該如何做?
(A)因養父母均為我國人,即具有我國籍,可報戶籍
(B)須於國內居留 3 年以上,提品行端正證明,准歸化後依法報戶籍
(C)須於國內居留 5 年以上,提品行端正證明,准歸化後依法報戶籍
(D)不必提居住年限及品行端正證明,即可歸化後,依法
統計: A(211), B(140), C(31), D(633), E(0) #277647
詳解 (共 7 筆)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歸化者,除依第十條規定辦理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喪失其原有國籍者外,其申請歸化,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無國籍、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
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二、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五、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
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免附。
六、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未成年
子女,免附。
七、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
八、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n 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 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3條2到5款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國籍法第4條第2項
國籍法第4條第2項: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米雪成功歸化後再依照入出國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申請居留
再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3項第1款居留滿期後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