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當風險事故發生時,無論實際上是否有此需求,被保險人即可獲得保障,這是那一項的社會保險原則?
(A)強制原則
(B)保障基本生活水準原則
(C)所得重分配原則
(D)給付假定需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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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78), C(22), D(964), E(0) #339995
統計: A(194), B(178), C(22), D(964), E(0) #339995
詳解 (共 4 筆)
#1084150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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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877
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與特性:
1、強制:符合投保規定的人都應參加,投保人數越多,基於大數法則,費用負擔較低,所以多數國民及雇主較有負擔能力,而使制度容易推行。且因為加入人數多,變動性較低,所以提供準備的安全基金需要性相對減少。
2、最低收入保障:此項收入與其他收入及資產足以維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其餘無滿足基本需要的人就以公共救助補助。
3、注重社會適當:所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能提供維持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用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本需要。
4、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在個人公平性與社會適當性間具有某種關係。
5、給付權力:將社會保險視為一種權力,不需要經過資產與所得調查。
6、給付假定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方給予給付。
7、自給自足: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於所交的保費,政府的稅收不做保險的給付或補助。
8、不必完全提存基金:因為社會保險是一種永久性的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不斷有新加入者,被保險人所交的保費只要足以支付制度當期的財務支出即可,以減輕費用的負擔,並採用調整保費的方式來解決其財務問題。
9、給付依法律訂定:社會保險的給付標準、方式、條件及項目等均有法明文規定。
資料來源:
CH2 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整理自 柯木興 社會保險) https://share.google/oFLbKUlFq0P9Ojo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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