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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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49), C(0), D(0), E(0) #175406

詳解 (共 1 筆)

#925890

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 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題目為採購法第87條第五項,未遂犯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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