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可說是我國現行地方制度設計的重要依據。請問下列何者非本條文規定內容?
(A)省設省議會,作為立法院中部辦公室
(B)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C)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D)台灣省政府之功能,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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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9), B(77), C(76), D(62), E(0) #156530

詳解 (共 2 筆)

#808935
第9條(省縣自治)

  (1)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2)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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