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應以何種方式調整?
(A)台灣省政府自行調整
(B)省諮議會通過後,送行政院備查
(C)由行政院與省政府協調解決
(D)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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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02), C(69), D(811), E(0) #45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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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824
憲法增修條文 § 9省、縣地方制度,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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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006
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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