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8 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4 號解釋,係採何種原則?
(A)行政裁量自由
(B)憲法保留
(C)命令保留
(D)契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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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 B(10388), C(39), D(44), E(1) #148331

詳解 (共 4 筆)

#58132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4年7月28日

解釋爭點

檢肅流氓條例強制到案、秘密證人等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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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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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秘密證人等制度違反了憲法意旨,故採憲法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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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831
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內為...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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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582
我覺得也可用層級化保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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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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