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日本及歐陸諸國目前所實行的法制以成文法典為主,稱為:
(A)大陸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華法系
(D)日本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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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2), B(96), C(11), D(8), E(0) #165945
統計: A(1582), B(96), C(11), D(8), E(0) #165945
詳解 (共 2 筆)
#1596339
「民法法系」是最為通用的名稱,因為民法法系的國家通常都有完整、獨立的民法典。在歷史上,「民法法系」的國家受到了羅馬帝國的法律體系,以及後來法國和德國民法典編纂的影響。另外稱之為「大陸法系」,但是由於民法法系早已不局限在歐洲大陸,所以這一名稱已經很少使用。或稱民法法係為「羅馬法系」,是強調羅馬法對其的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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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340
歐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國行政法、台灣就承認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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