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幾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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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722), C(50), D(17), E(0) #277661

詳解 (共 2 筆)

#243948

第十六條(遷出登記義務)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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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57
戶籍法第16條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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